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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46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棕色乾燥葉片殘渣袋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俞均(原名鄭舒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同)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46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棕色乾燥葉片殘渣袋1 包(含包裝袋1 只),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陳俞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46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 年3 月2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棕色乾燥葉片殘渣袋1 包(含包裝袋1 只),經檢驗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主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12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2 頁反面),其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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