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易,12,201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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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 行內關於「,均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 行內關於「,均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旨揭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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