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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沈振瑋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6日所為107 年度審簡字第237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39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
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振瑋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按上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是本案關於事實、證據及理由之記載,爰引用附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三、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皆未到庭,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及證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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