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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許詩芸
訴訟代理人 沈曉志
被 告 周耀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上字第37 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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