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附民,381,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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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林暄庭

被 告 翁啟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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