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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李格寧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被 告 張璨麟
被 告 豐匯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同法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訴訟代理人,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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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更正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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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李格寧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
│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 │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
│ │
│ │
├───────────────────────────┤
│更正後之內容 │
├───────────────────────────┤
│原 告 李格寧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
│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 │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
│複 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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