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提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姜順富
選任辯護人 朱健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姜順富並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提審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方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其現居地執行搜索,並當場查扣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及手機等物品,警方認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以現行犯而逕行逮捕等情,業經警員何柏林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等在卷可證,是本件執行機關所為逮捕程序,形式上審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相符。
聲請人雖主張:警方一開始就直接採取以工具破門方式欲進入其居處,違反比例原則,也沒有表明身分,且警方於進門後即揮打其頭部數下云云,然聲請人爭執搜索程序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並非涉及逮捕原因及程序之合法性,聲請人所述遭警方毆打部分,亦屬警員執法過程是否另涉傷害罪嫌,均非本院就聲請人遭逮捕程序是否合法之審核範圍,另本院當庭勘驗警方執行搜索當時之錄影檔案內容,可見警方雖未於開始使用工具試圖破門之前,即先告知警員身分,但隨後聲請人於門內詢問何人要求開門之時,警方確已告知身分,聲請人亦於屋內回應要求警員出示證件乙節,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則聲請人此部分陳述與事實不合。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提審,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所受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後,認於法無違。
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翁儀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附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