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撤緩,44,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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