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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8042、289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文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伯宇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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