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告訴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王健安律師
蕭郁庭律師
相 對 人 潘皇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相對人潘皇維律師就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之刑事訴訟事件,對於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16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刑事訴訟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1、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2、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
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3、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4、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下稱:智財法組法】第3條定有明文。
而智財法組法第3條第2款前段、第4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
第8條第1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審法第23條、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可稱之;
而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其主張之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應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等要件,始受營業秘密之保護,至判斷是否已達合理保密措施之程度,應在具體個案中,視該營業秘密之種類、事業實際經營及社會通念而定之,而審查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密措施時,不採嚴格之保密程度,解釋上已達任何人以正當方法無法輕易探知之程度,即可認定具備合理之保密措施;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設計乃為同時保護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訴訟權,即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倘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違反該命令,自有營業秘密法相關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規定相繩(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抗字第15號裁定、106 年度刑秘聲字第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穎範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案件審理中,並且選任相對人潘皇維律師為辯護人,緣聲請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為全球高端伺服器最大之原始設計製造商,伺服器於民國 106年出貨量為全球第一,佔全球伺服器市場規模中之28%,伺服器營收為新臺幣【下同】1,700 億元,而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17所示之訴訟資料為聲請人用於製造高端伺服器機密技術資料、專門知識、生產及出貨計畫、報價資料、成本分析、業務流程、組織管理、財務資料之重要資訊,如配合原任職於聲請人公司嗣已轉職至與聲請人競爭之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寶公司】之被告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因其等熟悉上開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倘其等將上開營業秘密結合加以運用,則有妨害聲請人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審法第30條準用1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就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17所示之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乃公訴意旨認被告江穎範、吳忠輝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因而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
被告朱俊豪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及使用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因而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
且據被告江穎範於警詢時供稱:伊擔任仁寶公司昆山伺服器廠的廠長,負責管理整個工廠的供料排程、生產、檢驗、出貨及管理生產成本,伊於聲請人處任職時有簽署聲請人之全球員工行為準則管理辦法【下稱:該行為準則管理辦法】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 1341號卷〔二〕【下稱:他二卷】第7頁、第8頁);
被告朱俊豪於警詢時供陳:伊與被告江穎範均在仁寶公司昆山廠的滬萊廠,滬萊廠專門生產伺服器,伊負責伺服器生產線上各該測試站點的管理,伊於聲請人處任職時有看過、同意及簽署聲請人之該行為準則管理辦法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 1341號卷〔三〕【下稱:他三卷】第 134頁、第136頁至第137頁);
被告吳忠輝於警詢時陳稱:伊在仁寶公司昆山仁寶五廠工作,主要是負責仁寶公司所有產品的售後服務與維修,包含伺服器,伊於聲請人處任職時有看過該行為準則管理辦法,伊知道仁寶公司也有在作伺服器代工等語(見臺北地檢署 107年度偵字第1787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30頁、第31頁、第38 頁),與證人廖光權於警詢時證稱:聲請人桃園廠主要是研發及生產伺服器、儲存器及交換器,聲請人是業界很早就開始研發與製造伺服器的公司,所以在硬體研發與產線測試流程、工具都有領先其他公司,其中硬體、軟體部分會申請專利,但整個測試過程中的使用、組合方式、設定參數及測試分析報告不會顯現在專利上,卻會影響產線的生產效率,這是聲請人的優勢,而被告江穎範以電子郵件附件方式寄送證人蔡蟬伊之附表編號1至編號9 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之資料是聲請人採購部門所製作聲請人關於Microsemi及HPE所下單產品之產能、交期、備料資料及物料採購流程;
附表編號2之資料是聲請人關於HPE之伺服器、機櫃和小卡已出貨、預估出貨量,可顯現聲請人當年對 HPE的總出貨量;
附表編號3之資料包含HP最新機種,G10產品所需要的主機板及小卡數量,其餘以專案名稱命名的工作表即是有專案產品要用到的主機板及小卡料號,以及伺服器或儲存器的產品設計規格,主要是採購及會計成本計算使用;
附表編號4 之資料,聲請人墨西哥廠機櫃製造組裝動線及利用治具做測試的介紹影片,影片包含產品產線組裝動線規劃、生產線及人員擺放位置,此均為聲請人從製造電子設備後不斷反覆測試所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方式,也包含聲請人當月向微軟公司報告有關產能、不良率、測試治具介紹、測試技術專案開發等資訊;
附表編號5 之資料內容是介紹伺服器主機版電路測試方式,該方式是聲請人自行開發的快速邊界掃描技術,加上聲請人自行研發的治具,可一次全面性地測試整個伺服器主機,全球只有聲請人才有該技術,可以提前篩選不良品提升良率、降低成本;
附表編號6 之資料是錫球即焊接主機板與元件接腳錯誤的詳細分析報告及個案出給客戶HP的報告;
附表編號7 之資料是聲請人內部作成之陶瓷電容市場調查,包含未來陶瓷電容的使用、供貨趨勢及對陶瓷電容大小、容量分析;
附表編號8 之資料記載聲請人上海廠每個廠的人員配置及事業單位直接、間接員工和管理人員的配比;
附表編號9 之資料係聲請人對 PCA板、系統端之測試檢驗進度報告,其中提及快速邊界技術已可測試高速互連系統匯流排,電池測試治具及直流馬達的包括電池內阻抗和電壓、包裝電壓監控、包裝溫度監控、電池充放電之測試等研發進度及未來展望、自動光學測試之未來展望及欲達成之目標,證人蔡蟬伊並非此些資料的專案負責人員,亦非有權限知悉此些資料之主管,其無權知悉資料;
又被告江穎範以電子郵件附件方式寄送予被告朱俊豪之附表編號10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0之資料,是聲請人桃園廠製造中心測試工程處最新研發測試HP新產品的治具和腳架設計圖,附表編號10之資料須聲請人桃園廠製造中心測試工程處測試的一部人員及該單位主管才會知道,被告朱俊豪並非負責研發測試工具之人,亦非負責HP產線之人員,其無權知悉該技術;
被告江穎範以電子郵件附件之方式將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之相關資料寄送予其個人使用之電子郵件,附表編號11 之資料是聲請人墨西哥廠對客戶HPE公司已出貨及預估出貨量資料,包含接單方式、出貨種類等詳細資料,此均為聲請人內部涉及成本、會計之資料,絕不能自行複製或已任何方式攜出;
附表編號12之資料係聲請人等特定供應商釋出之G10.5 代兩項產品RFI文件資料,即HPE提供有意願簽約的合作廠商作為報價依據的資料,含 HPE最新伺服器G10.5 的詳細規格,包含時程、電路與機構的特殊需求等,以及聲請人依據該規格所延伸出來的數量、價格報價文件,含所有大項元件詳細的報價,此只有業務、專案經理、成本、會計人員及相關事務處主管知悉,絕不能自行複製或已任何方式攜出;
附表編號13之資料係聲請人上海廠CP70及CP72 兩條產線之表面黏著技術SMT產能利用率資料,此僅有成本、會計人員及製造中心主管有權利知道,絕不能自行複製或已任何方式攜出;
倘附表編號1 之資料遭競爭同業取得,則可以複製同樣的團隊及流程,在最節省成本的情況下取得客戶訂單;
附表編號2 之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有價格上的競爭;
附表編號3 之資料包含完整的伺服器或儲存器產品細部零件,可從中推估整台成本,如競爭同業要搶聲請人的單,取得該資料即可知道需要建立多少產線的成本;
附表編號4 之資料包含聲請人長久經營所開發之設計、自動化、測試生產特點、測試大數據分析、聲請人自製的測試工具、設計小卡能力、自動化開機功能產線、軟體支援性、除錯及維修能力、產線智能製造及自動化控管的相關資訊,外界並沒有此技術,與客戶洽談時在展示資料前都會簽訂保密協定;
附表編號5 之資料,有標出該技術要具備哪些治具、操作流程、訊號跑動的測試順序等資訊,且相對人江穎範即是當初計畫的主持人,只要有這個影片便利能夠再製造相同的測試工具,如競爭同業取得則可節省生產成本;
附表編號6 之資料是聲請人長期製造、檢測經驗彙整之結果,如競爭同業取得,則可馬上減少許多嘗試、失敗進而大幅降低成本;
附表編號7 之資料如競爭同業取得,其將可決定未來搶料或避免使用哪種料;
附表編號8 之資料如競爭同業取得,將可計算人力成本,倘又搭配附表編號2 之資料,將可推算出一條產線所需之人力數量、產能及人力成本,加上藉由人力盤點表可知建一個新廠需要設立何部門、職位、各部門及職位需要多少人力,競爭同業取得該份資料則可輕易地仿效聲請人建立已成熟各產線的人員配置、管控,進而節省人事成本;
附表編號9 之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可縮短研發時程及成本;
倘附表編號10之資料外洩,則會讓競爭同業減少測試成本;
附表編號11之資料如競爭同業取得,將可知聲請人墨西哥廠的產能及HP北美市場的需求;
如附表編號12之資料外洩,其他公司就會知道聲請人對該項產品的報價,進而低價搶單;
如附表編號13之資料外洩,則競爭同業可以計算出聲請人上海廠的產能,也可以算出每個元件表面黏著成本;
又聲請人每年都會在桃園廠和士林廠舉辦保護公司機密資料的實體課程,105 年間則是桃園廠和士林廠各舉辦兩場,除此之外聲請人也有線上課程,讓員工隨時觀看,新進員工的訓練也會安排該課程等語(見臺北地檢署 107年度他字第1341號卷〔一〕【下稱:他一卷】第320頁、第322頁至第334 頁),及證人崔樹貴於警詢證述:被告江穎範離職前為聲請人之全球製造技術中心主管、被告朱俊豪離職前為派駐聲請人上海廠的測試工程師、被告吳忠輝離職前是桃園製造中心測試一部的測試工程師,針對生產中 ICT測試工站的檔案內容是使用不同測試卡片,分別為N卡及C卡,紀錄作測試的時間及分析,如檔案外洩則競爭同業可節省研發成本,而功能測試治具的干涉檢查內容包含如何檢查治具設計是否會壓傷產品的流程、方法及步驟,此僅有聲請人全球製造技術中心測試治具開發部及測試工程部的人才會知道,如果資料外洩則競爭同業即可不需要花人力及時間進行研究,可直接減少成本;
另就聲請人針對DELL公司Pioneer 伺服器產品,如何測試、測試流程、測試涵蓋度如何及有哪些特殊測試需要被執行的專案檔案,必須負責該專案的測試工程師才能接觸及取得,如資料外洩DELL公司會中止與聲請人的合約,造成聲請人重大損害,且倘競爭同業取得將可直接模仿該測試計畫,不需要花費研發成本等語(見他三卷第170頁至第175頁)互核以觀,並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16之資料、聲請人法務處保護公司機密資訊之資料及該行為準則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在之卷宗頁碼見附表編號1至編號16之備註欄;
其餘見他一卷第365頁至第394頁;
他二卷第25頁至第 35頁;
他三卷第147頁、第151頁至第160頁),則聲請人業就附表編號 1至編號16之資料涉及營業祕密,若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外之目的使用,對聲請人之事業活動將生鉅大危害等節,盡其釋明之責。
是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之資料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若經揭示有妨害聲請人事業活動之虞,聲請人之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智審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主文所示。
四、至附表編號17部分,聲請人並未釋明該資料如何所採取之保密措施之具體情形要件,且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之保護分屬不同保護規範領域,各有其相應之要件,縱認該資料因涉及聲請人之人事、業務內部之個人資訊,而得認屬聲請人之工商秘密,因聲請人尚未釋明附表編號17所示資料如何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礙難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此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吳志強
上開裁定核准聲請部分不得抗告;
駁回聲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 名稱 │備註欄 │
├──┼───────────┼────────────┤
│ 1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4月│他一卷第169頁至第175頁。│
│ │12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37頁至第48頁、第│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183頁至第194頁。 │
│ │HPE_MSCC Supply Chain │ │
│ │Summit Presentation_04│ │
│ │12_BACKUP.pptx)。 │ │
├──┼───────────┼────────────┤
│ 2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5月│他一卷第177頁。 │
│ │19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49頁至第52頁、第│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195頁至第198頁。 │
│ │Yi.xisx;ATT00001.htm)│偵字卷第113頁至第116頁。│
│ │。 │ │
├──┼───────────┼────────────┤
│ 3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5月│他一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 │29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往│他二卷第53頁至第74頁、第│
│ │來電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199頁至第220頁。 │
│ │案(HPE G10出貨排程檔 │ │
│ │案及G10_Card List.xlsx│ │
│ │)。 │ │
├──┼───────────┼────────────┤
│ 4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6月│他一卷第193頁。 │
│ │24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75頁至第80頁、第│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221頁至第226頁。 │
│ │「Inventec Mexico Plan│偵字卷第117頁至第122頁。│
│ │t Rack Build-Rev2 .mp4│ │
│ │」、「MSFT_MFG_Technol│ │
│ │ogies0-00-0000.pptx」 │ │
│ │)。 │ │
├──┼───────────┼────────────┤
│ 5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6月│他一卷第195頁。 │
│ │25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81頁至第86頁、第│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227頁至第232頁。 │
│ │「Inventec Boundary Sc│他三卷第33頁至第42頁。 │
│ │an.swf」、「MSFT_MFG_T│偵字卷第123頁至第128頁。│
│ │echnologies 0-00-0000.│ │
│ │pptx」、「Probin Bound│ │
│ │dary Scan1080P.mp4」)│ │
│ │。 │ │
├──┼───────────┼────────────┤
│ 6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7月│他一卷第197頁至第205頁。│
│ │20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87頁至第98頁、第│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233頁至第244頁。 │
│ │「SY480G10 IPT lab dye│偵字卷第129頁至第140頁。│
│ │stain report.pdf」、「│ │
│ │ATT00001.htm」、「SY48│ │
│ │0G10 iLo cannot po wer│ │
│ │on issue.ppt」、「ATT0│ │
│ │0002.htm」)。 │ │
├──┼───────────┼────────────┤
│ 7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8月│他一卷第207頁至第209頁。│
│ │8 日寄予證人蔡蟬伊之電│他二卷第 99頁至第102頁、│
│ │子郵件及全部附件檔案(│第245頁至第248頁。 │
│ │6010_MLCC Market Statu│偵字卷第141頁至第144頁。│
│ │s 00000000.pdf」。 │ │
├──┼───────────┼────────────┤
│ 8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 │11日10時 9分許寄予個人│他二卷第105頁至第112頁。│
│ │使用yichiang1997@gmail│偵字卷第147頁至第154頁。│
│ │.com帳號之電子郵件及全│ │
│ │部附件檔案(HR Weekly │ │
│ │Report-00000000.pptx」│ │
│ │、「ATT00001.htm」。 │ │
├──┼───────────┼────────────┤
│ 9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19頁至第249頁。│
│ │11日12時50分許寄予個人│他二卷第113頁至第130頁。│
│ │使用yichiang1997@gmail│他三卷第185頁至第200頁。│
│ │.com帳號之電子郵件及全│偵字卷第155頁至第172頁。│
│ │部附件檔案(TAO_TDE_We│ │
│ │ekly_Update_10Septempe│ │
│ │r2017.pptx」、「ATT000│ │
│ │01.htm」。 │ │
├──┼───────────┼────────────┤
│ 10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51頁至第255頁。│
│ │11日寄予相對人朱俊豪之│他二卷第131頁至第134頁。│
│ │電子郵件及其全部附件。│他三卷第148頁、第201頁至│
│ │ │第204頁。 │
│ │ │偵字卷第173頁至第176頁。│
├──┼───────────┼────────────┤
│ 11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65頁至第267頁。│
│ │12日4時34分許寄予個人 │他二卷第135頁至第140頁。│
│ │使用yichiang1997@gmail│偵字卷第177頁至第182頁。│
│ │.com帳號之電子郵件及全│ │
│ │部附件檔案(「Septembe│ │
│ │r Capacity Plan 09_11_│ │
│ │17.xlsx」、「ATT00001.│ │
│ │htm」、「September Cap│ │
│ │acity Plan 09_11_17.xl│ │
│ │sx」、「ATT00002.htm」│ │
│ │。 │ │
├──┼───────────┼────────────┤
│ 12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69頁至第271頁。│
│ │12日 6時49分許寄予個人│他二卷第141頁至第158頁。│
│ │使用yichiang1997@gmail│偵字卷第183頁至第200頁。│
│ │.com帳號之電子郵件及全│ │
│ │部附件檔案(「Hediwg G│ │
│ │en10.5 RFI v0 000000.p│ │
│ │df」、「ATT00001.htm」│ │
│ │、「Merlin Gen10.5 RFI│ │
│ │Z000000000.pdf」、「A│ │
│ │TT00002.htm」、「Mfg N│ │
│ │RE Quotation sample A0│ │
│ │1.XLSX」、「ATT00003.h│ │
│ │tm」。 │ │
├──┼───────────┼────────────┤
│ 13 │相對人江穎範於106年9月│他一卷第273頁。 │
│ │12日9時1分許寄予個人使│他二卷第159頁至第160頁。│
│ │用 yichiang1997@gmail │偵字卷第201頁至第204頁。│
│ │.com帳號之電子郵件及全│ │
│ │部附件檔案。 │ │
├──┼───────────┼────────────┤
│ 14 │聲請人之投入成本估算表│他一卷第359頁。 │
│ │。 │偵字卷第237頁至第238頁。│
├──┼───────────┼────────────┤
│ 15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技術(│他三卷第177頁至第184頁、│
│ │功能測試治具的干涉檢查│第293頁至第294頁。 │
│ │過程、ICT 測試卡測試報│偵字卷第225頁至第228頁、│
│ │告)價值/損害表。 │第231頁至第236頁、第239 │
│ │ │頁至第240頁。 │
├──┼───────────┼────────────┤
│ 16 │聲請人之Pioneer專案資 │他二卷第461頁至第474頁。│
│ │料。 │他三卷第59頁至第72頁、第│
│ │ │205頁至第218頁。 │
│ │ │偵字卷第207頁至第220頁。│
├──┼───────────┼────────────┤
│ 17 │收件人員資料。 │他三卷第129頁至第132頁。│
│ │ │他三卷第263頁至第264頁。│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