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475,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鈺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翔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聲請書誤載為11日,應予更正)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以107 年度聲字第729 號裁定付保護管束在案。

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竊盜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業經法務部以108 年2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10100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946 號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615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

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1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⑥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上開①至⑥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5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受刑人於97年6 月13日入監執行,原經法務部於100 年6 月10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 年6 月17日以100 年聲字第997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0 年7 月1 日假釋出監,因假釋後為前開裁定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再經法務部於107 年6 月1 日重新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7 年6 月7 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729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裁定、判決等件可考。

又查,嗣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復因假釋前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①至⑥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97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因刑期終結日期變更為108 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08 年10月13日,法務部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復於108 年2 月23日重新核准假釋乙節,亦有上開裁定、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2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1010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憑。

綜上,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