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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世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世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世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25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①竊盜,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於103 年9 月30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450 號各判決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4 月(共1 罪)確定;
②竊盜,經本院於103 年11月25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698號各判決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
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3 年12月26日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12 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基隆地院於104 年1 月23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678 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後,嗣①②③④經基隆地院106 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又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103 年10月17日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369 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確定;
⑥竊盜,經士林地院於104 年1 月26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57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⑦竊盜,經士林地院於104年1 月20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286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⑧竊盜,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3 年3 月31日以103年度簡字第230 號各判決有期徒刑3 月(共3 罪)確定;
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基隆地院於103 年10月15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440 號各判決有期徒刑8 月、7 月確定;
⑩竊盜,經本院於104 年3 月31日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207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⑪竊盜,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3 年7月2 日以103 年度簡字第3296號各判決有期徒刑2 月(共3罪)確定;
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基隆地院於103 年11月4 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549 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⑤⑥⑦⑧⑨⑩⑪⑫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60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此後接續執行上開各刑期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55925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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