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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有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有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陳有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79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9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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