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541,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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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榮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榮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榮釗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裁定如主文。

至已執行完畢之部分,自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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