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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孔勝
被 告 馬立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字第309 號、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孔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孔勝因被告馬立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藥事法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50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
該案嗣經智慧財產法院院以104 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
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執字第309 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飭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復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7001091號)、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影本、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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