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44,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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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阮威德
被 告 許宗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6年度金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宗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阮威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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