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長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彩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楊彩桂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相對人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該裁定於100 年8 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