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436,201109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鴻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妃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錦芳即石妃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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