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455,201109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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