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498,201109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 理 人 陳錫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騰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騰綺萍
李繼昌
李玉英
李玉改
戴中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繼昌
李繼隆
汪玄玉
王 衡
張麗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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