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毓琪(即王雪薰之繼承人)
方 均(即王雪薰之繼承人)
方 銳(即王雪薰之繼承人)
方 煒(即王雪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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