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614,2011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鳳英(原名丁劉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捌元之違約金雜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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