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074,201109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鵬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柒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074號)( 一) 、債務人陳鵬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8 月20日止累計230,516 元正未給付,其中126,083 元為消費款;
100,833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陳鵬文於93年4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93年4 月9 日起至97年4 月9 日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
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
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
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0 年8 月20日止累計264,976 元正未給付,其中147,307 元為本金;
107,595 元為利息;
10,0 7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