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101,201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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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慧琳(原名徐慧琳)

衖17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慶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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