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241,201109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秀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澄華(即王阿泉之繼承人)、王仁宗(即王阿泉之繼承人)、陳王彩鳳(即王阿泉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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