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275,201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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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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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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