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625,2011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庭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625號)(一)、債務人張庭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8 月28日止累計 94,179元正未給付,其中41,425元為消費款;
49,1 54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