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文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貴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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