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美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壹萬貳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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