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史丹尼有限公司(Stani Corporation)
1 California, USA
法定代理人 史蒂夫坦尼加加(Stephe Tanidjaja)
代 理 人 洪淑麗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玖萬玖仟叁佰柒拾壹元玖角叁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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