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曾自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佑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春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億伍仟捌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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