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692,201109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名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華明燦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