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801,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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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宇蓁
李鈺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801號)(一)緣債務人陳宇蓁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約定到期日為民國101 年12月25日。因另涉向中小信用保證基金投保貸款額度八成為擔
保之故,本筆放款分捌拾萬元整與貳拾萬元整兩筆同
日貸放,案分第( 一) 案本金80萬元,利率依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年息3.0%
固定動計息,本息按月平均攤還。第( 二) 案本金20
萬元,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固定利率即年息3.0%固定計息,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二)詎上開債務於民國100 年03月25日付息日時,竟不獲付本息,依借戶所簽訂借據之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約
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而清
償全部本息,債務人等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
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為此狀請鈞院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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