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811,201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關惠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811號)(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
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
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
分之18.98)計算利息;
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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