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842,2011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及其中玖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2號)(一)緣債務人林心怡於民國100 年3 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
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
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即日息
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0 年8 月12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99,931 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 年8 月12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105,358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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