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62,2011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祖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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