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89,2011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建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素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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