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91,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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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林潔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士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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