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014,2011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詹玉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仲伯
李金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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