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秀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旭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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