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088,201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恆傑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2層A室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恒倫
15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倩琪
1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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