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林欣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中關於請求之遲延利息「暨自95年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起算日期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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