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284,2011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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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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