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吉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底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