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388,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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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良文
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叁仟元之其他費用。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之其他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0388號)(一)、債務人戴良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100年9月7日止累計32,163元正未給付,其中18,642元為消費款;
10,521元為循環利息;
3,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戴良文於93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7日止累計624,976元正未給付,(其中399,504元為本金,200,299元為利息,25,1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 戴良文於93年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93年8月17日起至98年9月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7日止累計262,391元正未給付,其中262,307元為本金;
0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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