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408,201109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王與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美蘭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蔡晴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院96年度促字第39178號、100年度司促字第16571號支付命令送達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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