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408,201109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王與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美蘭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蔡晴羽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壹佰玖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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