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445,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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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辛逸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建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 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 元。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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