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447,2011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渥然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竹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圓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按年息10% 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社區住戶規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