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469,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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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鳳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及地址(聲請狀之當事人資料與請求金額及數量內容、事實理由欄內容不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三、若相對人為九品水晶城有限公司,查該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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